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4014号
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车公庙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B座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7972726D。
法定代表人:董先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玲,女,1992年6月15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汕头市潮阳区,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贵安花溪大学城(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063092299F。
法定代表人:夏明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孙大平主持调解后,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5月5日已退还贵安新区清杨路道路建设项目绿化园林设计SJ2标工程设计项目的履约保证金171700元为由,于2021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吴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丹
书记员安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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