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4371号
原告:广东中达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荔苑路18号(部位:B栋C22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UKRG28。
法定代表人:张君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玲玲,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2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7972726D。
法定代表人:董先农。
上列原告广东中达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佳子
书记员 胡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