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民初367号
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车公庙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B座八层。
法定代表人:董先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芙蓉园15-16栋。
法定代表人:李宏,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2058元,由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明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泽彬
书 记 员 王玉菁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民初367号
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车公庙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B座八层。
法定代表人:董先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芙蓉园15-16栋。
法定代表人:李宏,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2058元,由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明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泽彬
书 记 员 王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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