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7民初1604号
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先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玲,该公司法务。
被告太康县水利局。
负责人陈德宏,该局局长。
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康县水利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照东
审判员 李翠平
审判员 席长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