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县水利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27民初2039号
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7972726D。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车公庙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B座八层。
法定代表人:董先农,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玲,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太康县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4005912201Y。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西县前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宏,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朋成,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任该局办公室主任。
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设计公司)与被告太康县水利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岭南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玲、被告太康县水利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邱朋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岭南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656749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担保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中标项目后双方随即签订项目合同,分别为《太康县涡河城区段绿化升级改造工程设计合同》(下单称“合同”),及《太康县涡河城区段绿化升级改造工程设计项目补充协议》(下单称“补充协议”)。被告应按合同及补充协议支付设计费,并依据合同第11.2款约定,如逾期支付,被告应按未付金额千分之二/天支付违约金。二、项目业已于2021年9月前全部竣工,故依据合同约定,被告仍需支付原告103450元;及依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仍需支付原告612699元。经原告多次请求付款后,被告于2022年2月只支付了59400元,即被告合计仍欠付原告656749元。三、而经原告多番沟通及请付,被告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恶意逃避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太康县水利局辩称,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做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事项,原告若完全依照合同履行职责,经过验收合格后,被告愿意依法、依规支付合理的设计费用。二、项目竣工后,被告多次邀请原告方派工作人员,根据合同竣工情况洽谈结算事宜,原告因疫情等原因多次推诿而未派人来洽谈。双方未能如期处理结算事宜,系疫情及原告方怠慢、处理态度消极所致。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二违约金也就是年利率72%明显过高,不符合《民法典》及最高法关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规定的司法解释。综上,被告愿意依照竣工验收情况,双方洽谈后,承担合法、合规、合理部分设计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7日,原告根据被告发布的招标公告,向被告递交了“太康县涡河城区段绿化升级改造工程设计”投标文件。2020年4月7日,原、被告及太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签署《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上述绿化升级改造工程设计中标人,工程中标价206.9万元。2020年4月14日,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太康县涡河城区段绿化升级改造工程设计景观设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太康县涡河城区段绿化升级改造工程”设计和景观设计,工程名称:太康县涡河城区段绿化升级改造工程设计,工程地点: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设计面积约323556.10㎡,设计费用:206.9万元,设计费支付:第一阶段,方案成果确认后7日内付款比例50%,设计费用103.45元;第二阶段,施工图设计提交并经招标人审查7日内付款比例45%,设计费用93.105元;第三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款比例5%,设计费用10.345元。原告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被告交付,1、方案设计文件;2、初步设计文件;3、施工图正式设计文件;4、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2021年2月18日,由于涉案绿化升级改造工程造价由原合同约定的5000万元变更为7186.50元,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太康县涡河城区段绿化升级改造工程设计项目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追加设计费612699元。设计费支付变更为:第一阶段,已完成支付付款比例50%,设计费用103.45元;第二阶段,已完成支付付款比例45%,设计费用93.105元;第三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款比例5%,设计费用10.345元;工程造价变更后增加设计费,补充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61.2699元。上述绿化升级改造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设计任务,该绿化升级改造工程亦进行了施工。被告按照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第一阶段设计费用103.45元和第二阶段设计费用93.105元。2022年2月,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9400元。被告先后合计向原告支付工程设计费2024950元。该绿化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原、被告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涉案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支付下欠设计费用,被告一直未支付,遂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标通知书、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计补充协议、确认单、支付设计费请示函、项目设计费说明书、说明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已查清案件事实,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太康县涡河城区段绿化升级改造”工程设计和景观设计,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涉案绿化升级改造工程设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被告作为发包人应当在扣除第三阶段工程设计费10.345元后,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设计费553299元。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下欠设计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下欠设计费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三阶段设计费用10.345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第三阶段设计费用10.345元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现该涉案绿化升级改造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三阶段设计费用10.345元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原告可在涉案绿化升级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另行向被告主张。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调查取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担保费、差旅费的诉讼请求,由于原、被告未约定给付上述费用,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支出上述费用,故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亦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工程设计费553299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康县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绿化工程设计费553299元;
二、驳回原告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7元,由被告太康县水利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春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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