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茂中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华茂中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388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茂中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南雁路4号院8号。

法定代表人:姜鹏。

被执行人:京奥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鼎成路9号裙房1-633010室。

法定代表人:侯玉斌。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02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茂中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3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京奥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京奥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零三千零六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京奥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八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20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京奥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京奥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千四百七十八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京奥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猛
审  判  员   宁 群
审  判  员   魏志斌

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