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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14863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赵文良,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302886Y。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新光巷169号。
法定代表人:崔强。
委托代理人:陶冀婧,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70元,经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杜小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