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500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七道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403号。
法定代表人:毛晓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5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红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韩梓煊
书 记 员 仝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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