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辖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4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0层1022、1023、10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23)辽0283民初1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案涉纠纷的基础关系是劳务,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的规定,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没有依据。二、案涉双方实际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而劳务合同是最高院单独列出的案由,不属于法定管辖,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有效,本案应按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移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三、案涉双方在《庄河市“平安城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均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的要求,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庄河市“平安城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地点、内容、期限、价款等条款,且被上诉人诉请亦为给付工程款,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专属管辖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故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据专属管辖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