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841号
原告:上海友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友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友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友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友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1元,减半收取1640.5元,余款退还由原告上海友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