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民初154号
申请人: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0层1022、1023、1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450760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472926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网络查封被申请人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或查封房产、车辆。(以18886773.7元为限,以法院网络查控为主)申请人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22102003049900230000002)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或查封房产、车辆。(以18886773.7元为限,以法院网络查控为主)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查封不动产、股权期限为三年,查封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被查封不动产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出租。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