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0394号
原告: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4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