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1854号
原告: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7号楼7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67684864。
法定代表人:谭慧娇,总经理
被告: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北京万科城市花园梅花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5096XU。
法定代表人:胡广元,董事长
原告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秀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郭文攀
书 记 员 王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