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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32民初58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66602918,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王瓜店镇朱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司家奎,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4273379,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58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41号(济房权证天字第××号)房产一套。原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41号(济房权证天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