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拟稿纸
签发:
主审人  :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  
拟稿庭室:民二庭
拟稿人:华璇
案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校对:
案号:(2021)甘0902民初6247号
2022年2月23日封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902民初6247号
原告:**,男,裕固族,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银星景苑14栋4单元302号。
被告:中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鹰潭县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上清镇政府大楼一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75882766R。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姜某、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180元;2、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1025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0年,被告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酒泉方程赛车运动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酒泉方城赛车赛事承建项目,被告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工程结束后,双方结算,被告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工程款34180元,并承诺2021年1月24日付清,但被告未能如约支付工程款。
被告姜某辩称,我已经支付了10000元,还剩24180元;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我系公司员工,是职务行为。
被告中爵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借条、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被告姜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中爵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被告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酒泉方程赛车运动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酒泉方程赛车第2020字2号),约定被告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酒泉方程赛车运动有限公司赛事城建项目,工程地点为酒泉市肃州区,被告姜某将部分工程交与原告施工;2021年1月21日,被告姜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赛车城项目工程机械费用人民币三万四千一百捌拾元34180元,保证在2021年1月24日前支付还清,欠款人姜某”,欠条出具后,被告姜某于2021年6月24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姜某将从被告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承包工程完工后,双方经过结算,工程款由被告姜某出具欠条确认,被告姜某于2021年6月24日支付原告1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姜某支付工程款241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在2021年1月24日前支付工程款,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故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按照LPR一年期计算为526元(34180元×3.85%÷365天×146天)。被告姜某辩称其系被告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但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辩解意见,加之其以自己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支付10000元工程款的行为,与辩解意见不符,故被告姜某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某支付原告**工程款24180元;
二、被告姜某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26元;
二、被告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元,由被告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岳天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华璇
书记员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