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603执保1102号 申请人: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上清镇政府大楼一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75882766R。 法定代表人:**有,职务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申请人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45,000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公司财产及股权、房产、车辆、到期债权等)。申请人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