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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星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521民初1209号
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钤山镇石芬村。
法定代表人:邹海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被告:江西星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上清镇政府大楼一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福平县。
被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福平县。
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星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因被告江西星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货款,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4元,由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