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937号
申请人:江苏中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6240318Y。
法定代表人:王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与华夏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685679086N。
法定代表人:关保安。
申请人江苏中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威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山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威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山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金山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