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937号
申请人:江苏中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6240318Y。
法定代表人:王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与华夏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685679086N。
法定代表人:关保安。
申请人江苏中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威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山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威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山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金山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