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0143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华,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6240318Y。
法定代表人:王中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幕星城一区01-2幢(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M1A066。
法定代表人:葛朝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进,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宁县石空镇新寺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359705425。
法定代表人:刘吉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力,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长 鲁军华
人民陪审员 蒋爱君
人民陪审员 黄旭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