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揽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江苏中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180号
申请人:江苏中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6240318Y。
法定代表人:王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天津揽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341018794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9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申请人:***(又名徐贵根),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揽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揽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揽月公司、**、***的银行存款55.5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揽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天津揽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