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829财保8号
申请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格辖区人民东路北侧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5,404.9元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5,404.9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