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贺州现代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4402号
原告: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5号富旺小区3#楼101-104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如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洪,广西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贞,广西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州现代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向阳路1号八步区人民政府招商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冯勇。
原告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现代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8元,减半收取6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邱华英
书 记 员  邓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