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新星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新星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初字第2663号
原告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市新星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晶。
原告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新星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2388元,由原告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侯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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