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新星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猃立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9民初9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晖,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山市新星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车站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01125263C。
法定代表人:黄希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曹妃甸筑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695864429R。
法定代表人:朱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曹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工业区市政服务大厦B座90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66369981X1。
法定代表人:郑树森,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翟晶,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川,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新星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筑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翟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伟翔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