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通许县田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0222民初2417号
原告:通许县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冯庄乡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0922690577。
法定代表人:李文博,职务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政,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魁,男,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西环城中段**院**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7144915Y。
法定代表人:陈冬丽,职务为执行董事。
原告通许县田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通许县田润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6月初,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包施工原告开发的通许县田润新城小区1#、2#、3#楼CFG桩基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并如期完工。原告支付工程款后,被告未提供1#、2#楼桩基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2018年7月28日,被告施工的3#楼桩基工程经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检测,3#楼所有桩基低应变检测不合格。原告重新补桩,被告由此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633594.42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1#、2#楼桩基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633594.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通许县田润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款30万元;
二、被告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前向原告通许县田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通许县田润新城1#、2#楼完整的桩基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135.95元,减半收取5067.98元,由被告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3687.97元,由原告通许县田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朱向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娄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