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12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冬丽,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10200687144915Y
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中段5号院1号楼3单元301。
被执行人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82302695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以北管城街以东福华中心。
开封市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12民初2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开封市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该款系保证金,无法扣划),本院予以查封冻结,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住册地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迁出找不到办公地方,工商登记未变更。
四、已向被执行人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李 冰
陪审员 崔付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