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5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7144915Y。
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中段5号院1号楼3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冬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佑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17337972(1-1)。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惠济桥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余军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金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金佑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河南金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金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行查询,未查到财产线索。于2020年7月20日到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金佑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金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块,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河南金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南金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河南金佑置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南金佑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妨害执行的行为作出了罚款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其表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户志刚
审 判 员 张文阳
人民陪审员 马政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