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3806号
申请人: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冬丽。
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中段5号院1号楼3单元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7144915Y。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仆。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荣北大街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00483472H。
申请人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58276.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价值4658276.48元的范围内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58276.4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两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长  张永红
审判员  李三民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