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4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兰执字第00927号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开封市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新西门街40号。
第三人任喜成,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下称大亨公司)与被告开封市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鑫泽公司)、第三人任喜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鑫泽公司、第三人任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大亨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倪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