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豫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郑州豫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执1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豫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执行人:宏某。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郑州豫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8671.92元,执行费7487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于2021年9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项均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谢 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