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11民初181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东段骆驼湾新村平原小区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生,住新乡市。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