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执19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37180721E,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常家庄。
法定代表人:常留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浩邦,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35353D,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22层2206号。
法定代表人:栗桥民。
关于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5月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向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前往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截止2019年10月1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郭刚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