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908号
原告河南恒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许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CNK837。
法定代表人于新芳。
被告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22层2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35353D。
法定代表人栗桥民。
被告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孟寨乡北宋庄村204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9FP67K87。
法定代表人田瑞。
原告河南恒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恒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恒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