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1276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黄聪。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荆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