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5民初610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22层2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35353D。
法定代表人栗桥民。
委托代理人周大仓,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78620.67元;2、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103793元;3、支付原告欠薪87630元;4、支付原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100%即8763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砥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大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20年4月30日,被告作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河南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甲方)就之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事项与劳务分包人尹德喜(乙方)签订了《紫荆科技园项目工程模板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紫荆科技园项目E2、E3、D5及车库,地点位于郑州××新区××与××交叉口,劳务分包范围为紫荆科技园项目E2、E3、D5及车库工程的模板安拆,包人工、辅材、机械,工期自2020年5月1日至7月25日,甲方项目经理周大仓,乙方现场代表为尹德喜,甲方对发包人负责,有权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乙方班组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做好乙方班组工人工资发放台账登记,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的合同价款,乙方应负责本班组职工日常生活及进退场等一切费用,处理好内部工人工资及劳务合同。被告在甲方处盖章签字,案外人河南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盖章,案外人尹德喜在乙方处签字捺印。
2020年12月30日,案外人河南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出具《紫荆网安科技园项目木工施工工程决算单》、《工程款结清证明》各一份,主要载明:案外人河南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甲方)与尹德喜(乙方)双方签订的紫荆网安科技园E-2#、E-3#、D-5#楼及一期地下车库(含人防)工程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双方核对决算金额为4572388.2元,甲方及甲方委托被告通过农民工工资账户累计支付乙方工程款4572388.2元劳务费已全部付清,此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均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主张任何权益。
2021年2月20日,原告向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未提供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原告。
庭审中原告称其是由案外人尹德喜介绍进入案涉项目工作,平时由周经理安排工作,工资是由被告公司周经理发放,与案外人尹德喜系上下级关系,后于2020年9月30日离职,现拖欠工资87630元未发放。被告辩称原告系劳务分包人尹德喜班组成员,工资由尹德喜制表签字,由被告公司发放,已经向尹德喜支付了所有工程款。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监督,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存在一定人身依附属性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陈述其工作内容系由被告安排、工资亦由其发放,其与尹德喜系上下级关系,案涉工程结束后离职。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将案涉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尹德喜,原告提交的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记录亦由尹德喜签字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不能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事实,被告并未与原告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原告主张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其主张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欠薪工资,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尧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