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81执41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昆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州市钧韵宾馆装饰装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豫108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钧韵宾馆的存款79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钧韵宾馆79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79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邢 晶
书记员 :高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