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5643-1号
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虔,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职工。
被告:***沛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周店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现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现住许昌市。
被告:***,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现住许昌市。
被告:***,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区,现住许昌市。
被告:河南昆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东段20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现住许昌市东城区。
被告:***,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现住许昌市。
被告:***,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现住许昌市。
被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现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现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现住许昌市东城区。
被告:***,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现住许昌市东城区。
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园林有限公司、***、**、**、***、***、***、河南昆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