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昆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美林森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410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虔。 被执行人:许昌美林森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市察院西街察院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昆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许昌盛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许昌市清虚街中段iv> 法定代表人:**法。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法,男性,1976年03月0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女性,1984年05月0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3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4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3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美林森家具有限公司、河南昆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盛龙商贸有限公司、***、**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美林森家具有限公司、河南昆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盛龙商贸有限公司、***、**法、**、***、***、***存款75643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