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财保39号
申请人:河南建一新航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楠,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坤朋,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志豪,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朋。
原告河南建一新航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建一新航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37210.16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建一新航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837210.16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宪梅
书 记 员 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