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永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洛阳永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5213号
原告: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黄山西路26-1号3楼。
负责人:刘芳端,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源,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山,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永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685674031K。
法定代表人:郭红伟。
原告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洛阳永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原告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严家振
书 记 员 项 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