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442号
申请人:**非,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金山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北郭乡杨北**安楚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3XB5TQ3P。
法定代表人:**房,经理。
被申请人:**房,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县。
申请人**非与被申请人安阳金山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因申请人未书面申请导致财产被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