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21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四一村一组,身份证号:
410225197102032617。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爪营乡栗东村一组,身份证号:
410225197310032320。
申请执行人:邱会珍,女,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中西村八组,身份证号:
410225198502282644。
申请执行人:邵二东,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四一村二组,身份证号:
410225197607152710。
申请执行人:黄金芳,女,197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谷西村五组,身份证号:
410225197407272662。
申请执行人:李保春,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中西村八组,身份证号:
410225197804052698。
申请执行人:冯荣,女,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中西村八组,身份证号:
410225197711212664。
申请执行人:刘连昌,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爪营乡栗东村一组,身份证号:
410225197307152436。
申请执行人:邵巧玲,女,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爪营乡栗东村一组,身份证号:
410225197107252360。
申请执行人:刘彩竹,女,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四二村一组,身份证号:
410225197111182326。
申请执行人:张耐香,女,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四三村二组,身份证号:
410225198302082621。
申请执行人:黄晶娜,女,199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东张集村十组,身份证号:
410225199311162660。
申请执行人:张灿辉,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四三村二组,身份证号:
410225199001102611。
申请执行人:任鹏,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中西村八组,身份证号:
410225198605122635。
申请执行人:赵海波,男,198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四一村二组,身份证号:
410225198302222612。
申请执行人:冯空军,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四二村一组,身份证号:
410225197302202617。
申请执行人:任帅营,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中西村八组,身份证号:
41022519860610261X。
申请执行人:邵广行,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袁砦村六组,身份证号:
410225197903082657。
申请执行人:李云霞,女,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四二村一组,身份证号:
410225197309052682。
申请执行人:黄海,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四二村一组,身份证号:
410225197201122677。
被执行人:夏永峰,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4070853N。(1-2)住所地:林州市开元街道西路146号。法定代表人宛新民,总经理。
***、***、邱会珍、邵二东、黄金芳、李保春、冯荣、刘连昌、邵巧玲、刘彩竹、张耐春、黄晶娜、张灿辉、任鹏、赵海波、冯空军、任帅营、邵广行、李云霞、黄海与夏永峰、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221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夏永峰、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邱会珍、邵二东、黄金芳、李保春、冯荣、刘连昌、邵巧玲、刘彩竹、张耐春、黄晶娜、张灿辉、任鹏、赵海波、冯空军、任帅营、邵广行、李云霞、黄海等20人劳务报酬850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3元,因夏永峰、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邱会珍、邵二东、黄金芳、李保春、冯荣、刘连昌、邵巧玲、刘彩竹、张耐春、黄晶娜、张灿辉、任鹏、赵海波、冯空军、任帅营、邵广行、李云霞、黄海等20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334元,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334元,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夏永峰、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邱会珍、邵二东、黄金芳、李保春、冯荣、刘连昌、邵巧玲、刘彩竹、张耐春、黄晶娜、张灿辉、任鹏、赵海波、冯空军、任帅营、邵广行、李云霞、黄海等20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仁勋
审判员  陈顺启
审判员  李忠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苗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