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执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5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街道城西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4070853N。
***与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5民初349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0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不能按时履行应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调查发现:
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未持有股票、证券。
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因被执行人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确认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均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莹莹
审判员  吕继普
审判员  孙仲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