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12民初165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贾鸿昌,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76064505。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北、民生东街东、正光北街南1幢南1单元8层05号。
法定代表人侯庆丰,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大刚,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055970784D。
营业场所杞县汶水路中段。
负责人侯庆丰。
被告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4070853N。
住所地林州市开元街道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宛新民。
委托代理人孙利江,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住,住河南省汝南县/div>
原告***诉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贾鸿昌、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大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将杞县首府花园部分住宅楼工程发包给了被告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期间需要商砼混凝土,要求原告为其供应,供应结束后,经原告、被告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账,被告还欠原告商砼款135万元,2017年4月30日,被告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经原、被告同意由漯河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商砼款,并约定2017年8月30日前还款35-50万元,2017年11月30日前还款30-50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还清下欠商砼款。如违约被告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支付20万元违约金。时至今日,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商砼款。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为涉案工程发包方,其也应当有义务向原告支付商砼款。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砼款13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00000元;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应该将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1、本案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原告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混凝土款。2、如按原告诉状所说,我公司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但原告又不是建设工程关系中的承包方、分包方或施工方。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综上,不论从哪种法律关系,我公司都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望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杞县瀚景?首府花园发包人规定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漯河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4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漯河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首府花园1#7#8#11#12#号楼,***所欠商砼款135万元,大写壹佰叁拾伍万元整。经三方同意,现委托漯河鑫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经协商还款时间如下:约定为2017.8.30前还款35-50万元,2017.11.30前还款30-50万元,2018年1月30前还清下欠商砼款。如违约漯河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20万元违约金作为补偿。(***),欠款人:***,身份证:,担保人:漯河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承款人:***,工行:62155817030********,日期2017.4.30。”。漯河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6月26日更名为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自述系借用被告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漯河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1350000元商砼款被告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20)豫0212民初303号庭审笔录、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欠条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商砼款1350000元并出具有欠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砼款13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50000元的利息及200000元违约金,欠条未约定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中逾期利息与违约金都是损失赔偿,不能同时主张,本院对200000元违约金予以支持,对利息不予支持。被告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漯河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的工程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施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此二被告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也没有违法发包工程,对原告***没有付款义务,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砼款本金135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被告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晓梅
人民陪审员  徐方舒
人民陪审员  徐艳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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