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2民初165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贾鸿昌,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76064505。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北、民生东街东、正光北街南1撞南1单元8层05号。
法定代表人候庆丰。
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055970784D。
住所地杞县汶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候庆丰。
被告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4070853N。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街道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宛新民。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住,住河南省汝南县/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晓梅
审 判 员  王秀琴
人民陪审员  蔡玉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