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2民初30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4070853N。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街道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宛新民。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住,住河南省汝南县/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坤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晓梅
审 判 员  王秀琴
人民陪审员  刘欣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蔡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