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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漯河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1民终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建设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宛伟,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