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3103号
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内1幢二层227号。
法定代表人:雍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