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2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内1幢二层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23891430。
法定代表人:雍正,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90869622。
法定代表人:姚素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1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713.4元,执行费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和2022年7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桂莲
审判员  曹克正
审判员  孔 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