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1743号
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内1幢二层2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泛和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南路55号牛首文创园1号楼B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泛和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交款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